工傷保險不應把高齡勞動者拒于門外
60多歲的畢彩連是浙江臨海的一名環衛工人。10月20日早上,她在清掃街道時被一輛面包車撞傷,目前已花掉治療費7萬元,欠了醫院近兩萬元。按道理,在工作期間受傷應該算工傷,但當地環衛所除了事發后送來1萬元錢,說這是出于人道主義救助。
環衛所領導的說法雖然有些殘酷,但依照目前的相關規定,畢彩連這種情況的確不算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才能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就業,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按照1978年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應該退休……
這些法律法規政令環環相扣,雖然環衛所有責任對因工受傷的畢彩連進行救助,不能不管不問,但相比工傷賠償,這種救助往往充滿不確定性。
規定歸規定,情理歸情理。從情理上講,一個人因為工作而受傷,怎么就不應該算工傷呢?環衛工人被譽為“城市美容師”,干著最臟最累的活,拿著低得可憐的收入。年輕人不愿意干,愿意干的人很多都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而且,環衛工人屢屢成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他們最需要工傷保險制度的庇護,可他們中的很多人偏偏與這一制度無緣,這既不合情理,也極不公平。
顯然,不管工傷中的“工”字是指“員工”、“工人”,還是指“工作”、“因工”,都不該將任何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員工排除在制度范圍之外——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不就是為了對因工受傷者進行制度救濟,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嗎?
一個人不管多大年紀還在工作,他便是光榮的勞動者,理當平等享有勞動者應享的權利,而不應該被區別對待,尤其在政策、制度層面不應該厚此薄彼。這事關一個數量龐大群體的正當權益,事關我們如何應對“老齡化社會”,也事關社會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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