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2017-08-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工傷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后,要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傷殘鑒定申請。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都可以申請再次鑒定。
工傷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1、申請主體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人之間不分先后順序。
2、鑒定機構
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不服工傷傷殘鑒定結論怎么辦?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一年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還可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傷殘鑒定收費標準
(一)收費依據: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
(二)收費對象:申請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三)收費主體:市勞動局。
(四)收費標準:
1、自治區鑒定每人每次 300元。
2、地、市級鑒定每人每次 250元。
3、縣(市)級鑒定每人每次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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