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受工傷如何索賠
經?吹接忻襟w報道很多農村的打工者出門在外,勤勞謀生,卻意外受傷,打工者該如何應對呢?
幫工受傷:受助一方要負責
魏某是朝陽縣人,2012年來某市打工,認識了李某,并成為朋友。當年12月7日16時許,李某找魏某幫忙在自家的建材店內墻上釘釘子,魏某不慎將左眼崩傷,造成十級傷殘后果。
魏某失去了打工能力,又因治病使自己生活陷入困境,遂向李某求助。但李某竟稱兩人不是朋友,只是認識,他沒有請魏某幫助干活。李某想推卸責任,讓魏某徹底寒了心,于是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李某請魏某去他家的建材店內釘釘子,其實質形成了一種無償幫工關系,魏某在給李某幫工過程中受到傷害,且在李某沒有證據證實其明確拒絕魏某幫工的情況下,被幫工人李某是受益者,魏某是在為李某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故李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結合本案實際來看,魏某在從事幫工活動中,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其對此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20%的責任。法院判決李某賠償魏某4.4萬余元。
律師點評: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案提醒大家,受助者在接受幫助時,對人員選擇以及安全技術方面均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而作為助人者,在義務幫工的過程中也應恪盡職守、注意安全,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
墜井骨折:發包不慎吃苦頭
張某是普蘭店人,2012年8月,通過同鄉趙某介紹,到大連某公司承建的某山莊工地干活,口頭約定每日工資400元。2012年8月6日,張某在工作時不慎掉入工地現場的地下井中,造成肋骨骨折、十級傷殘的后果。張某將大連某公司告上法庭。
大連某公司辯稱,公司與張某并不存在勞務關系,作為工程承建方,已將其外墻鑲貼工程部分分包給他人,所以張某受傷應由他人負責。
法院認為,大連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分包合同等相關證據證明,也未提供證明接受分包業務的雇主系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大連某公司應當與接受分包業務人對張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某有權向大連某公司或接受分包業務人任何一方主張其賠償責任,故大連某公司應對張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張某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導致自己墜入井坑中并受傷,應承擔20%的責任。法院判決大連某公司賠償張某4.2萬余元。
律師點評: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案給我們一個警示:簽訂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時,作為發包企業的領導和責任人,要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對承包人的資質進行核實,切實保障務工人員安全,以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電擊致殘:雇主疏于管理要擔責
張某是本溪人,2011年底受雇于關某在某鎮建設大棚,大棚上方兩三米處架設有6600伏高壓線路。張某手拿6米長的卡槽準備安裝棚頂時,突然卡槽被高壓線吸附,張某被電擊倒,雙手損傷評定為二級傷殘。張某將關某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關某與某后勤公司私下簽訂了供電協議,并架設電線桿、安裝將6600伏變為380伏的變壓器。然后關某在自己架設的裸露高壓線下建設大棚,后勤公司也未對其行為予以制止,二被告共同的行為致使該高壓線路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某在大棚頂上作業時,應當了解高壓電線的危險性,盡量遠離棚頂上方的高壓線,張某在本事故中存在過失,應承擔10%的責任。法院判決關某賠償張某53萬余元,某后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給使用雇工的雇主敲響了警鐘:一方面,雇主在選擇雇工的時候,要認真履行選任職責,不能雇用素質不高的人員;另一方面,雇主還要加強對雇工的管理,使雇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從事工作。否則,疏于管理就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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