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能否按工傷賠償
我國職業病發病形勢嚴峻,當我們從事某種職業,由于職業的特殊性從而導致我們在工作中患了一些疾病,職業病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職業病應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職業病,應如何得到保障?職業病是否算工傷,能否按工傷賠償一直是勞動者關注的焦點。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現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據此,《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患職業病”是指工傷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關于職業病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職業病是《工傷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所患的職業病。
只有《工傷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患職業病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才能享受工傷待遇。換句話說,如果按照有關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但是該職工所在單位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內,那么該職工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至于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作出了規定,即“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同時,仁傷保險條例》第63條對非法用工主體的職工患職業病的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即“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二是職業病必須是《工傷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該病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環境周圍的有毒物品等原因而引起的,那么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于職業病。其所受到的傷害,應通過其他途徑加以解決,而不能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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