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應當依法繳納 未簽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
2011-11-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多次開庭,被申請人單位在法律規定及充分證據面前不得不與我方妥協,我方也予以適當讓步,經多次與對方單位代表協商,最終委托人與單位達成了和解協議,一次性處理掉,員工也拿到了補償款項。
章福陽律師在此提醒用人單位:
為員工繳納及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是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單位不能因任何原因免責。因此,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不要心存僥幸。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m.610041.com
上一篇:提前退休的影響與對策
下一篇:臨時工亦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