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
2016-05-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從法律上分析,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故調整崗位、降低薪酬都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降薪。因此,勞動者要充分利用協商的過程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面對用人單位的調崗要求,勞動者要結合個人意愿及時與之協商;其次,對用人單位強行調崗的,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
最后,勞動者還應注意記錄雙方的協商過程,提前為今后的糾紛固定證據。
需提醒的是,在協商未成前勞動者仍應在原崗位繼續工作;如果未達成一致就去新崗位上崗,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將會被視為同意調崗。此時發生爭議,勞動者維權難度將大為增加。總之,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并沒有單方面調崗降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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