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月標準是怎樣的
我們知道,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只有法定的事由才能辭退。那么,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月標準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無故解除合同的,屬于非法解雇,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比如是協商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二、二倍賠償金
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屬于非法解雇范疇,勞動者可以參照本法第87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47條的二倍標準支付賠償金。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勞動者打算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則需要注意收集證據,因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然,如果有關證據是由單位掌握的,仲裁庭也可要求用人單位期內提供證據。不過,為了仲裁的有效取勝,建議勞動者平時也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如何解除和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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