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工資不填可以嗎
在我們現在當下的許多工作起始階段,企業或者公司可能都會對我們事先進行一段時間的試用期,而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工資是否可以不填,這一問題勢必關乎勞動者自身的權益,今天我們就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工資是否可以不填
工資條款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主要條款,不可或缺。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不填工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所以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工資不能不填。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時間規定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不得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合同中約定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三、試用期滿后不填工資相關說法
勞動合試用期同滿后不填工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一般只要承擔行政上的責任(一般來說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對于本人來說是沒什么用的,除非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給勞動者本人造成了損失,那用人單位就要賠償。當然勞動者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舉報。至于工資,可以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了的適用集體勞動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勞動合同的,同工同酬。這個勞動合同法上有具體的規定的。其實像這樣發工資時沒有工資單的,勞動者平時要多注意點收集相關的證據,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煩。比如,勞動者平時上班的考勤表、工資如果是通過銀行轉帳的把銀行的轉帳憑條打印出來、勞動合同的保存等對勞動者以后要是有糾紛的話就可以省力很多。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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