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如何認定
摘要: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法》第26的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是如何認定的,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無效勞動合同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系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26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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