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說到勞動者解除合同,其實一般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不僅用人單位享有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勞動者也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那具體來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一、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預告辭職,即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即時辭職: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其中第(2)、(3)項導致勞動者解除合同的,又被稱為被迫辭職,勞動者除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還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對于因此而受到損害的,勞動者還可以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怎么辦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或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手續,這是基于兩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用人單位的合同后義務,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結清暫支款是基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應以此為由扣留勞動者檔案。
2、對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后,雙方對賠償金的支付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的,盡管勞動者所承擔的賠償義務也是基于雙方的合同關系,但其所影響的僅僅是用人單位對一定數額金錢的請求權,而用人單位不辦理相關手續所影響的是憲法所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權這一基本權利,衡量兩者的價值、利益,從公平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也不得以未支付賠償金為由不辦理相關手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
3、對于用人單位是否應當賠償勞動者無法就業的損失問題,目前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如果勞動者主張的損失必須與用人單位扣留檔案或不辦手續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次,勞動者必須確實存在損失,如果勞動者確已與其他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僅僅因為缺少相關手續而導致協議不能生效,勞動者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其辦理相關手續之前勞動者本可得到的利益。反之,如果勞動者尚未與任何單位達成協議,則不存在損失,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通常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其實也是由法律事先規定好了的,在符合這些情況的時候,勞動者就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不過此時需要按照規定提前三天或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行。
上一篇:終止勞動合同要什么條件
下一篇: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么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