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市勞動合同法中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深圳不僅僅是一個經濟特區,還是個外來務工的廣集地。求職,就職,離職...簽訂合同,解除合同...周而復始。那么最新深圳市勞動合同法對于合同的解除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經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工作、生產的;
(三)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員工以欺詐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而受損害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3、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5、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尚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勞動合同。
7、第二十四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員工考取中等以上專業學校,需脫產學習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員工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合法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員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自行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
(二)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銷;
(三)員工死亡。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時,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第二十九條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證明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職業種類、職務、工資及參加社會保險等事項,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條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發放補助費:
(一)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員工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至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二)項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的。
第三十一條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
前款月工資以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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