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迫離職索要經濟補償金獲支持
導讀: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引起員工的不滿。員工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是小張先提出與解除勞動合同,故公司依法不應賠償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小張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被迫提出,故最終支持了小張全部請求。
案例:
小張在某保健品銷售公司擔任銷售經理的職務,與公司簽訂有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自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31日,合同履行至2010年3月份時, 公司以經營效益不好為由,降低了小張當月的工資,由原來8000元工資降為4000元,并告之小張,未發的工資部分作為公司的年終獎金再補發,并要求小張 簽字認可,小張不認可公司的說法,認為公司與自己已約定了每月工資是8000元,不能現在變更為4000元,故要求公司補發,公司答復不能補發,理由是公 司有權決定如何發放員工的工資,并告之小張如不能同意公司對其工資安排,可以離開公司。小張覺得公司做法違法,但又不知道此事如何處理,小張隨后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補發拖欠工資及賠償金。
該案經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公司認為是小張先提出與解除勞動合同,故公司依法不應賠償經濟補償金,因公司對小張的工資調整屬于公司的用工管理權,故不應補發工資及支付賠償金。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小張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被迫提出,故最終支持了小張全部請求。
律師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小張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其主動提出還是被迫提出。因為這兩種行為的不同認定在法律上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依法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但如果認定是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拖欠 工資報酬及賠償金。
本案中是由于公司克扣了小張的工資,小張與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委托律師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所以從案件的事實的認定和小張處理與公司解除關系的程序上,最終是得到法律的認定,屬于被迫辭職。
律師提醒:
勞動者提出離職時要慎重考慮,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將面臨失去工作又得不到補償的后果,律師在處理個案時一般也會針對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意見。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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