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用曾用名入職構成欺詐嗎
2010-07-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本報訊勞動者 周女士離職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而公司卻稱周女士隱瞞真實姓名,勞動關系無效。昨天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后終審宣判,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該公司將向周女士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共計1.8萬余元。
周女士曾在北京京城雙星商貿有限公司從事導購員工作,一直沒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發生爭議提請勞動仲裁。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京城雙星公司向周女士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共計1.8萬余元。
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認為周女士隱瞞真實身份進入企業工作,導致公司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與她建立了勞動關系,周女士行為構成欺詐,雙方勞動關系應屬無效,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不支付周女士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京城雙星公司對周女士工作時使用的姓名提出異議,這個姓名實為周女士的曾用名,無論周女士使用哪個姓名,都不影響公司與周女士勞動關系的成立。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周女士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京城雙星公司上訴稱,周女士隱瞞真實身份,還拒簽勞動合同,導致公司無法繳納社會保險,所以過錯不在公司。但周女士稱她不簽勞動合同是因為公司提供的合同內容是空白的。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周女士使用曾用名工作,并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京城雙星公司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其在5年內不簽勞動合同屬違法,因此駁回京城雙星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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