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發布部門: 北京市主管委辦局
發布文號: 京政發[1986]126號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國營企業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包括學徒工人),屬于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范圍,企業應當與工人(以下簡稱合同制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一年到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簽訂五年以上的長期合同,有些行業或工種可以簽訂一直達到退休年齡的長期合同。
企業招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其辦法另行規定。
二、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工時,除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外,還應與縣或鄉簽訂相應的合同。
三、合同制工人的勞動手冊是他們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和其它有關待遇的法定憑證。由企業負責隨時填寫,經工人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勞動部門公章。工人在企業工作時,勞動手冊由企業管理;工人離開企業后,隨著合同的解除或工作單位的變化,企業應將勞動手冊連同工人檔案一起辦理轉移手續。
四、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內,因生產、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經雙方單位和工人本人同意轉移工作單位時,新單位可以不再辦理招工手續;原單位與工人解除勞動合同;新單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如新單位同意,可以不再規定試用期;原單位和新單位都要將工作變更情況填寫在勞動手冊內。
五、企業招用原破產企業職工或瀕臨破產的企業精減的職工,其試用期一般可規定為三個月,招用其中技術、業務對口的職工,也可以不規定試用期。招用被辭退、除名、開除或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的待業人員,根據本人的具體情況,其試用期可以適當延長,也可以不延長,延長的最多不超過一年。
六、《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性補貼,全市都按全部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八提取。其使用辦法如下:
(一)每個企業掌握使用相當本企業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百分之十的工資性補貼,全部用于補貼合同制工人,按月發放。具休使用辦法由企業自行決定。
(二)用于每個合同制工人按月繳納相當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的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按月代為上繳,存入本市企業職工退休費統籌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
(三)由市集中掌握全市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勞動條件差、勞動強度大、工資收入低的企業和工種。
工資性補貼全部列入成本。發給個人的工資性補貼,要和本人的勞動貢獻大小掛鉤,不要平均發放。
七、企業招用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資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招用原來已經定級的合同制工人,改變工種的,試用期間的工資按照不低于本企業同工種固定工人定級時的一般定級水平支付;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合格予以定級,定級工資與試用期間工資的差額部分,從開始試用時起予以補發。
(二)招用原來尚未定級的合同制工人,工種對口的,其工資應當與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同年限原固定工人中的學徒工人、熟練期未滿的工人相同。改變工種的,分配到學徒工種崗位工作的,應當重新學徒,學徒期可以適當縮短,學徒期間生活補貼標準,可以按照本企業同工種、同年限的學徒生活補貼標準發給。
八、企業對招用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的考核,除其他條件外,應當包括勞動態度、技術高低、貢獻大小三個方面的內容。
九、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給予三個月至十二個月的醫療期,連續工齡在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最多可以延長到二年。企業可以根據患病、負傷的情況和工人工齡的長短,作出具體規定。合同制工人的家屬不享受企業的醫療待遇。
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三個月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具體發放辦法由企業自定。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工種工作的工人,可以酌情加發一定的醫療補助費。
十、合同制工人的連續工齡,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各項規定,并按期繳納退休養老金的合同制工人,在各個單位從事合同制工人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間,因生產、工作需要,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之間轉移工作單位,其轉移前后在各單位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精減的職工和被企業辭退的固定工,重新就業后為合同制工人的,其過去的連續工齡應與重新就業后的連續工齡合并計算。
(四)凡在勞動合同期間被企業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的合同制工人,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五)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間被勞動教養但仍保留公職的,其勞動教養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勞動教養前和勞動教養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不保留公職的,勞動教養以前的工作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
(六)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間或在待業期間被判刑,其服刑期間和服刑以前的工作時間都不計算為連續工齡。
十一、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按本市國營企業退休費統籌辦法與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統一實行退休費統籌。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企業代繳的退休養老基金,用于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后的醫藥費、冬季宿舍取暖補貼、困難補助、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十二、合同制工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應當退休、退職,并享受有關待遇。
十三、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由本市退休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負責籌集和管理,由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發放。勞動服務公司應增設退休費管理、發放和退休工人管理的機構,增加相應的人員,辦法另定。
十四、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在執行《暫行規定》中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無效時,由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不服時,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有關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和調解、仲裁組織辦法另行規定。
十五、各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招用工人時,應當比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機關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問題,另行規定。
十六、《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有關工齡、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不適用于從農村招用的戶口、糧食關系不變的合同制工人,他們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十八、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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