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餅水果抵節日加班費,有違勞動法
2009-10-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過去的8天長假中,河南商水縣紅玫瑰婚慶禮儀公司王女士加了4天班,但公司只發了些月餅水果,算作加班費。面臨投訴,公司老板辯稱,員工4天的加班費是120元,我發給每名加班職工的月餅、水果價值近150元,已經包括了加班費。(東方今報10月10日:《單位發月餅水果抵國慶節加班費被員工投訴》)
近幾年,“實物抵加班費”的事情屢見不鮮。表面看來,相比那些以滯銷的藥品、快過保質期的食油大米抵加班費的做法,發月餅和水果似乎還算有點良心。不過,若稍加推敲,則不難發現,二者其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勞動法規定,職工節假日加班可獲3倍的工資。該法第五十條強調,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梢,法律對工資的支付形式是十分明確、肯定的,任何以實物沖抵工資的理由和借口都不能成立。
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貨幣是商品市場的流通和支付手段,而實物則無法實現貨幣的功能和作用。惟其如此,才能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畢竟,月餅和水果之類實物,既不能拿來交水電、房租費,更不能當飯吃。
國務院2004年公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明確規定,“逾期不支付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每年節假日之后,之所以出現大量“實物抵加班費”新聞,說明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不少地方根本沒有落實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各級勞動主管部門大多熱衷于事先“鄭重提示”,說勞動者節假日加班該得到多少加班工資,但事后,他們既不深入基層了解加班費發放情況,更休言及時啟動監督、懲戒機制。如此,怎么可能從源頭上堵住“實物抵加班費”之類違法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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