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簽無固定期合同
2009-10-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這里“連續工作滿10年”是指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是連續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這里規定的較為嚴格,勞動者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用人單位才無權拒絕。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免用人單位采取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4.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的優待,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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