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辭職后索賠雙倍工資被拒
下發“錄用通知”
等同“勞動合同”?
昨日,昆明市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勞資糾紛。之前,馬先生辭職后,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向單位要求領取在職期間的雙倍工資,被拒絕后,馬先生與單位鬧上公堂,該案已先后由昆明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五華區法院裁決、判決,當事人不服,便又上訴至昆明市中院。
馬先生于2009年8月向昆明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訴稱:他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6日,應聘到云南某公司任總裁秘書兼辦公室文秘,雙方約定試用期為2008年8月5日至2008年11月4日,工資為每月2560元,2008年11月5日轉正后,每月工資為3200元。2009年3月6日他提出離職申請,在該公司工作期間,他一直沒有與該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為此,他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相關條款規定,要求單位支付他在職期間雙倍工資17920元及經濟補償金2925元。委員會于9月15日下達了“仲裁裁決書”:支持原告方馬先生的請求。
之后,公司不服裁決,于2009年9月向五華區法院提起訴訟,法庭上,原、被告方對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展開辯論,原告認為:馬先生被公司錄用,是經過該公司人力資源部初步審批后,經上級主管領導蓋章簽字,并下發了“錄用通知書”,由此可以認定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而未辦理社會保險,是因為被告一直沒有提供相關證件協助辦理造成的。而被告辯稱:“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是有本質區別的,他離開公司的原因就是該公司一直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他感到將來自己的相關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法院于11月開庭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根據原告舉證的“錄用通知”上的內容中載明的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期限、工資等約定,可以視為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此判決:原告無需支付被告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之后,馬先生不服判決,又再次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訴,昨日,昆明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辯論的焦點仍是“錄用通知”是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該案將擇日宣判。
■律師說法
沒簽合同辭職 可索雙倍工資
昆明鑫金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愛國在了解了此案的情況后表示,針對本案中“錄用通知書”和“勞動合同”的問題,其實,在《勞動合同法》和《云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多項條款中已經有了明確規定,能夠在法律上生效的《勞動合同》,必須是要經過勞動部門鑒證機構審核、蓋章并備案后才能確立。在此,劉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與單位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辭職或被解雇的,都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起訴,向用人單位索賠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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