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車道下客致“喪失勞動能力” 遭天價罰358萬
2010-08-1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嘉義某客運班車在路口等紅燈時,蔡姓司機開車門讓乘客下車,車旁許姓女摩托車駕駛來不及應變,先擦撞公車及乘客后,跌倒造成頸椎傷害,無法再從事看護工作。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判決客運公司及蔡姓司機應賠償358萬多元(新臺幣,下同)。
據報道,法官判決客運公司及蔡姓司機敗訴,是因蔡姓司機夜間在路口等紅燈時,并非在站牌讓乘客下車,而是在快車道,未依規(guī)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讓乘客下車不當肇禍,許姓女子沒有肇事因素;因此所提損害賠償除薪水計算基準外,法官幾乎全數同意。
報道說,這起車禍發(fā)生于2008年9月12日晚上6點多,蔡姓司機駕駛大客車經嘉義市吳鳳北路時,在快車道上讓乘客臨時下車,導致51歲許姓女子騎車擦撞后摔倒受傷,無法再從事看護工作。
據悉,許姓女子提出醫(yī)療、看護及勞動能力喪失、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最多為勞動能力喪失275萬多元;法官審酌許女車禍發(fā)生時距法定退休年齡還有14年3個月,依仁愛之家函覆每月給付看護薪資計算,核定應給付264萬多元;許姓女子要求的精神撫慰金50萬元全數準許,總計應給付358萬多元,扣除許姓女子已領強制責任保險給付10萬多元,客運公司及蔡姓司機應再給付348萬多元。客運公司代表在法官審理時,主張當時大客車在路口等紅燈,車輛完全靜止狀態(tài)下遭許姓女子擦撞,認為許姓女子接近路口紅燈應減速慢行并采取必要因應措施,發(fā)生擦撞車禍也應負部分責任,要求酌減求償金額;但,這個說法未被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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