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敗訴申訴成功獲賠3.5萬
近日,五通橋區57歲的張淑芬向樂山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贈送了一面錦旗。原來三年前,張淑芬在一家建筑工地為楊勇等人做飯,外出買菜時摔傷右腳致八級傷殘。由于沒簽勞動合同,她的索賠“卡了殼”。近日,在樂山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耐心細致的工作下,張淑芬與楊勇等人達成和解,楊勇等人一次性支付張淑芬35000元,這起長達三年的糾紛終于圓滿解決。
外出買菜意外受傷
2007年12月,張淑芬在樂山城區一家建筑工地從事買菜和做飯的工作。同年12月26日,張淑芬從樂山城區青果山菜市場采購蔬菜返回工地途中不慎摔了一跤。后在路人的幫助下坐三輪車回到工地,見其傷勢嚴重,楊勇等人將她送到了樂山城區某醫院救治。
經檢查,初步確診為骨折。2008年1月15日,張淑芬到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確診為右腳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花去住院費15006.54元,第二次治療還需5000元。但是楊勇等人只是在張淑芬初次就醫時支付了2000元,并未支付其他費用。無奈之下,張淑芬將楊勇所在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
一審二審都敗訴
2008年10月23日,樂山市中區人民法院對張淑芬狀告建筑公司索要賠償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在該工地負責考勤、人事調動的何武當庭宣稱自己不認識張淑芬,并出具了2008年公司1、2月的6張考勤表和2張工資表上,上面沒有張淑芬的名字,以此證明張淑芬和公司并無雇傭關系。建筑公司也以未安排張淑芬在公司工作,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為由,不愿承擔張淑芬的損失。
法庭上,張淑芬提供了一張錄音光盤,稱是在與對方協商賠償時的錄音。據悉,該光盤是張淑芬的好友受其委托,與建筑工地經理協商賠償時用手機錄音后刻制而成。但錄音并未顯示雙方的稱呼,不足以證明對方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張淑芬并未與其狀告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淑芬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該公司形成了雇傭關系及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了傷害,判決張淑芬敗訴。二審,張淑芬又因同樣的理由敗訴。
申訴成功終獲賠
今年4月9日,樂山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樂山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張淑芬申訴案,辦案人員多次到五通橋區尋找申訴人、證人,進行取證工作,并收集到大量的證據。
辦案人員到建筑公司調查了解情況,做了大量耐心細致的工作,最終被申訴人與申訴人達成“和解協議”,建筑公司一次性補償張淑芬35000余元,至此,申訴人張淑芬終審申訴案件真正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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