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總:建立健全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共決機制
7月28日召開的全總十五屆四次執委會,把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擺上工會工作更加重要位置,到2012年,將力爭在已建工會的企業全面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
工資集體協商也叫工資共決,是指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共同參與、共同決定勞動者工資的一種收入分配方式。全面推行工資共決,將對普通勞動者意味著什么?
勞資雙方互利共贏
23歲的黃彥龍是遼寧營口金海港制衣有限公司的職工,目前月收入1900多元。“通過工資集體協商,進廠5年來我每年的月工資都漲100多元。”他告訴記者。
許多老板不明白,為什么發多少工資要同職工商量。營口金海港制衣有限公司的常務副總葛世學說,公司嘗到了和員工簽訂集體合同的甜處,再也不用擔心熟練工流失,員工隊伍穩定了,公司凝聚力提高了,效率和效益都上升了。
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勞資雙方的關系并不平等。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實踐證明,開展集體協商可以通過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關系來預防和化解沖突,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企業職工工資問題的通行做法。“只要我們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一定要通過集體協商來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處理勞動關系矛盾,這是必然選擇,不是誰愿意與否就能改變的。沒有這樣的制度安排,市場經濟體制就是不完善的。”全總集體合同部部長張建國認為。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我國推行雖然已有十幾年,但社會各界對其認識并不充分。”張建國表示,在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最根本的就是在工資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改變由企業單方面決定的狀況,使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由勞資雙方共同決定成為一種制度安排,理性地找到雙方的利益平衡點,實現勞資雙方互利共贏。
“在我國,勞資關系雙方是矛盾統一體和利益共同體,只有促進企業發展,才能為職工工資收入增長、保障和發展職工權益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維護職工權益是發展的終極目的,只有維護好職工權益特別是工資分配權益,才能發揮好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使企業提高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有可靠的保證,這是我們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基本出發點和立足點。”張建國說。
勞動者收入隨經濟社會發展同步增長
“當前勞動關系領域收入分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勞動者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并沒有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步增長。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只是讓勞動者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步增長,而不是提出超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要求。既考慮通過協商提高職工工資收入、共享企業發展成果,又切實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做到合情合理、有序有度。”張建國說。
經過努力,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正如火如荼地開展著。截至目前,全國有13個省(區、市)以黨委或政府名義下發文件,推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23個省(區、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體合同規定”或“集體合同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截至2009年底,全國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51.2萬份。“雖然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它的作用發揮離職工群眾的期盼還存在很大差距,仍然有不小的提升空間。”張建國說。
據介紹,目前工資集體協商的推行工作也面臨著多方面的挑戰:支撐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市場經濟發展;一些地方官員擔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會嚇跑投資者,有畏難情緒;一些企業經營管理者認識片面,認為如果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就要加薪,加薪會造成經營成本提高、影響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因此對開展工資協商不積極、不配合;一些工會干部“不敢談”“不會談”等。
“對此,應從三個方面入手解決:一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縣區以下積極推動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通過‘上代下’的方式解決一些企業工會難以單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問題;二是積極探索工會干部職業化、社會化的路子,解決部分基層工會干部‘不敢談’的問題;三是建立健全專業性很強的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解決部分基層工會干部在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中‘不會談’的問題。”張建國說。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不可能一蹴而就,這項制度的完善并充分發揮作用也不可能立竿見影,還需要很長時間的努力。同時,當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也面臨著不少困難,有思想認識不到位帶來的阻力,有制度機制不完善帶來的障礙,破除這些阻力和障礙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推動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前景光明,任重道遠,需要全社會不斷凝聚共識、共同努力。”張建國說。
建立健全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共決機制
在此次執委會上記者獲悉,全總將對不同所有制、生產規模、經營狀況的企業進行分類指導,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主動行使要約權。
“要依法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推動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共決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不斷提高工資集體協商水平,努力實現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統一。”全總有關負責人表示。
全總還將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參與企業工資條例、企業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指導意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繼續推動各地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張建國表示,對企業規模較小,工會力量較弱,不能單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地區,開展以覆蓋小企業為重點的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對同行業企業較多的地方,著重抓好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只有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即政府、工會、雇主組織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形成合力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才能不斷取得新突破。當前,特別應當明確三方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中的職責,建立起推進這項工作的工作體系,各司其職,推動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邁上新臺階。”張建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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