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無關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無關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雖然今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幅度為20%,但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測算,也僅有10萬人直接受益,而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就業人口已經超過1000萬,兩相對比,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也只能惠及不到1%的就業人口
文 | 張建國、石毅
從今年1月江蘇省率先宣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起至今,全國已有27個省(區、市)上調或宣布上調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平均漲幅高達20%。各地普遍大幅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做法,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甚至被某些輿論視為“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關鍵步伐”,“奏響了眾望所歸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序曲”。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能否擔當起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急先鋒”的重任,其實很值得懷疑。
雖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個宏大的命題,絕對不是一兩句話能夠闡釋清楚,可但凡提及改革,至少要改變現有的制度或者打破現有格局,而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不過是按照現有最低工資制度的規定,按部就班實施制度的“保守”之舉,把落實制度的常規做法和突破性的改革混為一談,是否有小題大做的意味?
事實上,與其說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序曲,倒不如說是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應有的常規之舉。
有人把近期各地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做法喻為“松綁”最低工資,這是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比喻。其實,本輪各地不同程度的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對2009年因為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而停止調整的一次遲到的“補償性上調”。彼時最大的問題是盡可能地維持企業生存,保障就業,啟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尚未提上日程。因此,將對過去的“補償”視為對廣大職工期盼已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許諾”,這如果不是一廂情愿,就是削足適履。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關乎社會底線正義,而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直以來,最低工資都是一個飽受爭議的制度安排,爭論者始終從維持市場絕對自由競爭還是政府適度干預市場的層面進行論戰。直至今日,經濟學界對最低工資制度的利弊尚無定論。不過,撇開理論層面的爭論不談,我國的最低工資制度還真沒有發展到像一些經濟學家擔心的那樣,“其實施效果會與善意初衷背道而馳”,“非但提高不了弱勢勞動者的收入水平,反倒會造成對市場的不正當干預,削弱企業的競爭力,從而帶來失業人數的增加”。
以廣東為例,雖然今年廣東大部地區也都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然而近日出爐的廣東省重點課題《我國最低工資標準現狀問題、ELES科學測算結果和建議》研究表明,目前在廣州、深圳等珠三角城市生存費用達1385元,大大高于目前廣東最低工資標準中最高一檔的1100元。
先前世界銀行的普查報告也顯示,考慮每人每天的營養攝入量及養育孩子的需要,在中國維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平均費用應是每人每月1684元。若與這一數據相比,目前更是沒有任何一個地方的最低工資標準能夠達到維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
各地上調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尚且不足以維持基本的生存所需,這樣的調整既談不上影響經濟發展,更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關鍵步伐”相去甚遠。
另外一組數據可以證明,看起來是“大幅度”提高,實際上提高幅度確實小得可憐:1995~2008年間,廣東GDP增長7.4倍,人均GDP增長4.2倍,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4.3倍,但最低工資標準僅增長1.7倍;2009年深圳市人均GDP與1992年相比增長了7.4倍,但最低工資卻只上升了4.1倍;天津市最近三次連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平均增幅為11.6%,但僅2009年該市地區生產總值和財政收入增速就分別高達16.5%、21.1%。
其他各地的數據也大體如此,這說明最低工資標準表面上在“大幅度”上調,事實上其購買力卻在“大幅度”下降。調與不調關乎的都是社會的底線正義,而不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只能惠及很小一部分低收入者
更能夠說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無關的依據是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特別是要不斷增加一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要實現這一目標,應當通過深化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工資制度;通過規范秩序,遏制收入分配的混亂現象,逐步縮小地區間、部門間的收入差距;通過統籌兼顧,著力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
而最低工資制度的目標是國家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對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在履行必要的勞動義務后所應獲得工資收入的強制干預,使得勞動力市場中一部分最弱勢勞動者能夠獲得滿足其家庭成員基本生存需要的勞動報酬。
可以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最低工資制度無論在目標、內容、途徑和方法上,還是在涉及人群的數量上都有明顯的差別,特別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要通過改革惠及廣大職工群眾,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只能惠及很小一部分低收入職工群眾。因此,決不能錯誤地把最低工資的調整幅度視為所有職工群眾收入的普遍提高程度,更不能把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視為廣大職工群眾的工資水平的普遍提高。
比如說,雖然今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幅度為20%,但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測算,也僅有10萬人直接受益,而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就業人口已經超過1000萬,兩相對比,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也只能惠及不到1%的就業人口。
如果僅有北京市一地的數據還不夠有說服力,那么,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高達31.7%的海南省,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后也只能惠及大約12萬人,這又是一個有力的例證。
可見,相比于龐大的需要通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受益的人群而言,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實在是微不足道。
從這個意義上講,雖然國際金融危機的陰影尚未完全散去,我國經濟發展受外部經濟形勢影響再度出現波動也并非沒有可能,而且國內經濟發展面臨的“兩難”問題日漸增多,但誰都無法否認,這一輪的國際金融危機終將成為“過去式”。對曾經一度被“綁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松綁”,今年各地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幅度較大,不過是彌補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應做必做之舉。
工資集體協商才能惠及所有勞動者
可以預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有多么重要,社會各界對其有多么大的期待,它的出臺就會有多么艱辛。
從2006年就拉開帷幕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其間歷經數次近在咫尺的“即將出臺”傳言,終究還是在一次次“難產”中讓廣大職工為之感受莫名煎熬。不過,值得慶幸的是,國際金融危機雖然即將成為“過去式”,但它之于中國經濟的教訓卻是清晰明了的,要汲取教訓最關鍵的是要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中之重又是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通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高普通居民和廣大職工的收入水平,促進擴大內需,從而找到新的突破點和增長點,切實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
不管未來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多么復雜,它終究還是離不開兩個維度的利益平衡:一是GDP中國家和居民之間的利益分配;二是初次分配中勞動報酬和企業利潤之間的利益分配。
按照兩者之間難易程度的比較,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應該從平衡初次分配中的利益分配關系入手,而要提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局面下,必須建立起企業內部的利益分配平衡機制,這樣的機制就是目前工會大力倡導、全社會正在逐步形成共識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近期,各地頻繁發生的因勞動關系矛盾引發的群體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工資集體協商所能發揮作用的高度重視,剛剛結束的全總十五屆四次執委會更是旗幟鮮明地提出“依法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依法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可以說全總是把工資集體協商擺上了工會工作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
雖說在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的狀態下,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并定期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對于保護最弱勢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的底線正義具有重要意義,但相比于普遍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僅能惠及十分有限的勞動者,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則能惠及所有勞動者。因此,也只有從體制、制度、機制上為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漸次推向深入的工資集體協商,才能從“松綁”最低工資標準手中接過“接力棒”,在深化改革中奏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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