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強委員:企業事業單位沒必要設人民調解委員會
2010-08-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企業事業單位的爭議主要是勞動爭議,企業事業的調解多數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關于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其他的民間糾紛建議由社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以解決在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各類委員會過多的問題。”林強委員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人民調解法草案時提出,建議刪去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內容。
林強委員就人民調解法草案談兩點修改建議。第一,草案第7條第1款,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于企業事業單位的爭議主要是勞動爭議,企業事業的調解多數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關于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其他的民間糾紛建議由社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以解決在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各類委員會過多的問題。由于在企業事業單位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現實作用也比較小,建議刪去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內容。
全國人大代表王曉琳說,在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立調解委員會問題比較多,甚至可能運作起來比較難。特別在企業,各種類型、各種形式比較復雜,目前民營企業成長比較快,很多的民營企業連《勞動合同法》、《公司法》都沒有規范執行,在執行勞動合同法方面的問題非常多。很多民營企業工會組織、黨的組織也不健全。企業主要是生產經營組織,目前的矛盾可以通過黨組織、工會實施這個職責,更多是通過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規范員工、管理者的行為。我建議可再作調研,能否在法律規定時考慮到目前的狀況。總之,在企業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難度比較大,可操作性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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