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分三檔處罰 長沙規范自由裁量權
紅網專題:湖南對“釣魚執法”說不
紅網長沙8月26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李柯夫)針對單位違規收取勞動者財物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可對該單位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到底該罰500元,還是2000元?到底罰多少,這也是個問題。
昨天,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該局剛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定》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對用人單位的違法分三檔處罰。“根據新規定,執法人員的彈性空間被大幅壓縮,有利于公正執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長沙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有關負責人說。
根據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危害程度,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一般劃定三個檔次:較輕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
該局法制處有關負責人說,此次人社部門將相關違法行為具體梳理為十類共147項。其中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類違法行為16項,職業介紹和人才中介類違法行為21項,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招聘人才類違法行為23項,勞務派遣類違法行為19項,勞動管理用工類違法行為11項,使用童工類違法行為4項,工資支付類違法行為9項,社會保險類違法行為12項,抗拒執法類違法行為6項。每項都按較輕、一般、嚴重三大類確定了相應處罰額度。
以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檔案和其他物品為例,根據《勞動合同法》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新的基準規定,人數在5人以下,認定為較輕違法行為,每人500-800元;5人以上10人以下,為一般違法行為,按每人800-1550元的標準處罰;10人以上被列為嚴重違法行為,按每人1550-2000元的標準予以處罰。
不僅是裁量權的空間被壓縮,行政執法中的權力也有明確限制。另行政處理處罰告知書根據法制機構審核意見修改后,報分管負責人簽署,然后加蓋勞動保障監察專用印章,由監察員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陳述、申辯和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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