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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工資,違法
2010-08-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8月份提出辭職,公司卻連7月份的工資也停發(fā)了,就連上半年的獎金也沒有份。任女士不明白,對于辭職的員工,公司怎么這樣沒有人情味?
新維憲律師事務(wù)所的趙律師說,按照我國《勞動法》及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除了為勞動者代繳個人所得稅、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代扣的費用之外,用人單位無權(quán)扣除勞動者工資。任女士是在8月提出的辭職,但是公司卻扣發(fā)她7月份的工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獎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一種獎勵,并非法律上必須要支付的工資,所以公司沒有發(fā)獎金并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