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不悔改 再次施盜獲刑七年
2010-09-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曾因強要他人財物被勞動教養一年,處罰完畢后,沒有吸取教訓,再次盜竊他人財物,近日,河南光山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08年7月,朱某因強要他人財物被勞動教養一年。2009年9月,朱某剛被釋放,就伙同他人翻墻進入徐某家,盜竊現金30000元及黃金耳環一對、銀戒指一對; 2009年10月,朱某再次伙同他人翻入徐某家,盜竊兩箱酒、四條煙、一臺電視及被子等物品。
法院認為,朱某曾因強索他人財物被勞動教養,被處罰后,仍不思悔改,又盜竊他人財物,可酌情從重處罰。庭審時,朱某交待犯罪事實避重就輕,認罪態度差,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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