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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書面勞動合同討要萬元月薪未獲支持
2010-09-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壽光市某公司2010年2月招用馮某負責國際貿(mào)易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先試用3個月,月薪1萬元。公司在支付了馮某1個月工資后認為馮某的實際工作水平低下,與月薪1萬元的報酬不相符,后2個月公司一直未支付馮某工資。馮某在多次討要未果后,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2萬元工資。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勞動報酬應當由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山東省企業(yè)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10條也規(guī)定:“企業(yè)通過與勞動者平等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馮某與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沒有確定支付勞動報酬具體數(shù)額的其他書面證據(jù),即使公司已支付了馮某所謂的試用期工資1萬元,也不能確定馮某與公司在后續(xù)勞動中已按此數(shù)額達成了月工資支付的合意,更不能確定馮某的后續(xù)勞動付出與月薪1萬元兩者水平相當。因此,馮某要求公司支付月薪1萬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考慮到馮某已實際出勤,并付出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應按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620元支付馮某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