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580元”引發勞動爭議
雙胞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胞胎公司),江西省目前擬上市的13家公司之一,近期先后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員工被解除勞動關系后,均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和被拖欠的工資。
記者調查發現,該公司職工的勞動合同上標注的基本工資都為每月580元,而員工的實際收入遠遠超過合同上約定的580元標準。由于實際收入與合同約定工資之間的巨大差距,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加班費等收益的計算問題產生了分歧。
專家認為,由于基本工資涉及勞動者的社保、醫保、工傷賠償等諸多權益,如果基本工資偏低,對勞動者很不利。
員工試用期滿被解職引勞動爭議
2010年春,家住新建縣的王偉(化名)看到了雙胞胎公司的招聘信息。經過簡單的面試考核后,2010年4月9日,他進入雙胞胎公司,成為該公司的一名促銷品管理員。
在王偉與雙胞胎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約定了每月580元的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共3個月。“當初進公司時,我們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是每月1950元,外加200元為住房補貼。”王偉稱,公司強迫他,必須簽這份月工資580元的勞動合同。
合同還約定,當王偉的績效考核結果(當月績效考核分小于60分)累計三次不合格時,經培訓及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將解除勞動關系。
隨后,王偉開始了在雙胞胎公司的工作。他聲稱自己在試用期內表現很好,不僅通過了每個月的績效考評,還獲得了新員工培訓第一名的好成績。“就在我提交轉正申請后,部門領導突然以我不適合該崗位為由,勸我自己辭職。”拒絕辭職后,王偉收到了公司發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的解除事由一欄標注為“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至于存在哪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行為,通知書上并沒有明示。
王偉握有雙胞胎公司4至6月份對他的績效考核表,其審核成績分別為86分、61分和90分,并沒有不合格的成績。7月12日,王偉向江西省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雙胞胎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950元,并付清剩余工資。
基本工資被“統一”為580元
王偉并不清楚,就在他申請勞動仲裁前,6月24日,另一名雙胞胎公司的員工也因試用期滿后被解雇,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請求裁決雙胞胎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和被拖欠工資。
4月27日,許偉(化名)毛遂自薦,成為了雙胞胎公司法務部的一名工作人員。他的勞動合同上也只約定了每月580元的試用期工資。4月29日,他開始了為期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快結束時,他收到了公司發來的一張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理由也是“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我之前的收入在每個月5000元左右,所以當初公司問我的待遇要求時,我說每個月不低于5000元。”許偉手握一份他入職時的《求職申請表》,上面不僅記錄了每個月4200元的工資待遇,還有相關部門考核人員的簽字。許偉稱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強行將他的試用期工資定為每月580元。“我說這不是我的實際工資,這只是南昌市最低工資標準,公司說出于保密不能在合同中寫明實際工資,并說公司員工都是這樣簽的,不會少我的錢。”
5月份的工資條顯示,許偉領到的工資總額為4118.46元。這其中包括了533.33元基本工資,954.02元崗位工資,1445.13元績效工資,1085.97元加班工資等。“合同上根本沒有寫這么多的名目,我也不知道這些工資是怎么被計算出來的。”許偉道。
“我們公司的員工合同上都是寫的580元的試用期月工資,包括我本人也是。實際上,這個580元就是正式工每個月的基本工資。”雙胞胎公司法務部長萬俊峰說道,“這是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們統一簽這個數,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最低基本工資合同對勞動者不利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就有用人單位采取類似的辦法,在勞動合同上約定遠低于實際收入的工資。這是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鉆的法律空子。”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肖文軍律師表示,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這種勞動合同,將對勞動者十分不利。
“例如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每個月580元的月工資,而勞動者的實際收入高達數千元,兩者之間相差幾千元。這幾千元以怎樣的形式支付給勞動者,具體的計算標準是多少,之前沒有明確的約定,最終執行時還是用人單位說了算。這很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想怎么給就怎么給,想給多少就給多少。”肖文軍指出,對于超出合同約定的收入,用人單位有很大的操作空間,而勞動者的話語權不足。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出現矛盾,很難確保勞動者能夠獲得之前約定的全部收入。
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吳義太認為,由于工資金額涉及勞動者的加班收入以及社保、醫保、工傷賠償等諸多權益,合同約定工資少于實際收入,將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往往被迫同意簽訂這種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勞動合同。假如合同上只約定了580元的月工資,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在計算工傷賠償款時,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的580元計算,可以大幅降低賠償數額。在沒有勞動合同支持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舉證之前約定的工資標準,以獲取更多的賠償金,將變得很困難。”
勞動部門稱“不違法”但要慎重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的合同上約定的金額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仲裁法規處處長萬慶華表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遇到這種合同約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合同,勞動者不能隨便簽訂。一旦雙方簽字合同生效后,只要用人單位不違反合同約定,勞動者就很難提出其他異議。“就算是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統一簽訂這樣的合同,勞動者也很難證明自己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的字,難以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許偉于8月3日拿到了仲裁裁決書。江西省勞動仲裁委在計算加班費時未參照之前雙方協商的4200元月工資標準,而是采納了雙胞胎公司的計算方法,按每月580元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費,最終駁回了他的全部仲裁請求。許偉不服,向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此案已被法院受理。
8月31日,勞動仲裁部門開庭審理了王偉的仲裁請求。由于王偉當庭對雙胞胎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表示異議,勞動仲裁部門將對此案擇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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