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高管明年起先審計后離任 防止帶病離任
從明年1月1日起,凡因任期屆滿、工作調動、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都要實施離任審計。
近日,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中國保監會專門制定了《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根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對象在特定期間及職權范圍內對三類事項所承擔的責任,即經營成果真實性、經營行為合規性和內部控制有效性。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離任審計報告是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參考材料,這一報告由離職人員原任職單位出具,因此為避免原任職單位故意拖延審計進程,同時防止董事及高管人員帶“病”離職,《審計辦法》規定離任審計應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原則上實行先審計后離任,對確有理由不能事先審計的,應當在離任后3個月內完成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對于因公司出現重大違規、財務異;蛭璞椎惹樾,對可能負有責任的董事及高管人員,可以實施專項審計。
辦法規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是指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檢查,客觀評價其依據職責所應承擔責任的審計活動,包括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對象的范圍限定為以下五類人員:董事長及其他執行董事;總公司管理層成員;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及具有與上述人員相同職權的其他人員。
值得關注的是,《審計辦法》明確規定對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審計責任人進行審計應當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實施。其中,對保險集團公司下屬保險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進行審計的,可以由其集團公司審計部門組織實施。此外,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可以由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審計機構組織實施。未實行審計集中制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審一級的原則確定具體審計機構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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