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撤銷與懷孕女工勞動合同被駁回
2010-09-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公司要求撤銷與懷孕女工勞動合同被駁回
法院認為女工隱瞞事實行為有失誠信但未構成欺詐
明明已經登記結婚,卻在應聘簡歷中填寫未婚;明明承諾三年內不懷孕,卻在入職前已經懷孕。上海一貿易公司認為殷小姐的行為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勞動合同,并返還已支付的工資3000多元。日前,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貿易公司要求撤銷勞動合同等訴訟請求。
2009年11月9日,殷小姐應聘于一家貿易公司,從事行政前臺工作。同年12月8日,雙方正式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同年12月23日,殷小姐簽署保證書。內載“因本人要于2009年12月26日結婚,為此給公司帶來的不便請領導諒解。本人在此向公司保證,雖然剛進公司就要結婚,但在未來的三年里不會計劃生育孩子,如未能做到保證之事,本人愿意自動請辭,且不向公司提出相關經濟賠償及補償”等內容。其實,殷小姐早于2009年9月26日就登記結婚。在同年12月16日,她已被醫(yī)院診斷懷孕。今年開始,殷小姐請病假后,再也未至貿易公司上班。
貿易公司認為,殷小姐在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遂于今年3月17日就撤銷勞動合同等事由申請仲裁,但未獲支持。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殷小姐雖于員工簡歷表中填寫未婚并簽署承諾書,隱瞞結婚及懷孕之事實,該情形有失誠信,但用人單位在招用女職工時,不應以是否結婚、生育作為招聘條件,亦不應于勞動合同或協(xié)議中規(guī)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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