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加班費還有賴于“嚴查違法”
顯然,對于勞動者追索加班費案件,司法解釋沿用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但也許是考慮到勞動者對于加班證據往往難以提供的現實,司法解釋同時又看似滴水不漏地增添了一個“尾巴”,即“用人單位隱匿加班證據應擔責”。殊不知,勞動者如果不能直接提供加班證據,又該拿什么證據去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呢?這個間接舉證責任事實上并不比直接舉證責任更容易。
既然案件已經鬧到法庭,而且沒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斷然不會傻到自我證明加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嚴重不平等 ,如果得不到舉證責任倒置的糾偏,僅憑勞動者的力量往往很難打贏官司;對于法律素養不是很高的普通勞動者而言,通過怎樣的途徑和方法才能掌握加班證據,確實是一個不小的難題。司法部門在司法解釋之外,更該給勞動者在這方面支支招兒。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逃避支付加班費屢見不鮮,手段也一個比一個厲害,勞動者想要依法討要加班費簡直難于上青天,其中大多數為保住飯碗而不得不選擇忍氣吞聲。他們既沒有獨立而強大的工會組織可以依靠,也沒有靈敏而負責的勞動執法系統可以壯膽;用人單位卻可以直接將其開除了事,讓其吃不了兜著走。
在司法途徑上為勞動者追索加班費提供更多勝訴可能,其實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工會組織的獨立和勞動執法部門的積極作為,其中后者尤為當下所亟需。應該認識到,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費,并非簡單意義上的勞動糾紛,而是典型的勞動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義務對此進行依法查處。
換言之,追索加班費不該只是個體勞動者的個人私事。只要勞動執法部門能夠針對員工舉報積極查處,根本沒有必要再讓個別員工雞蛋碰石頭式地直接“單挑”用人單位。當然,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加班費,目前法律只是規定“責令限期支付”,這事實上根本不具有懲罰效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的違法成本也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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