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務派遣進行專項整治
我在勞動部門工作近20年,親歷了勞務派遣的緩慢萌生和迅猛瘋狂。勞務派遣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初,之后多年一直處于“星火”狀態,正式為法律所認可,是2007年6月29日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界定,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實際上,它是一種“員工租賃”形式。派遣工與派遣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應是派遣公司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是有償使用關系,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派遣公司對派遣工承擔法定的用人義務,用工單位向派遣公司支付勞務費用或曰員工租金。
盡管《勞動合同法》確認了勞務派遣,但對其限制卻是嚴苛的。譬如,對勞務派遣公司設定較高門坎,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對派遣工規定“三性”: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之所以給勞務派遣套上諸多“緊箍咒”,目的就是為了捍衛我國勞動合同制主體用工制度,防范勞務派遣濫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勞務派遣對于主體用工制度來說,只是一種拾遺補缺和機動權宜。
然而,現實的情況卻與《勞動合同法》的定位大相逕庭,勞務派遣亂象叢生,瘋狂蔓延。官媒報道,全國勞務派遣工總數約2700萬。據相關權威人士保守估計,全國勞務派遣工總數至少在3500萬左右。受利益的驅動,為規避用工義務,降低用工成本,企業紛紛施展詭詐伎倆,大量違規使用派遣工。伎倆一,“整體置換”,逼迫正式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將身份轉換為派遣工。伎倆二,“關門不招工”,缺員也不招收正式工,用工就到勞務派遣公司租賃。伎倆三,“自編自演”,有的企業不想“肥水外流”,自開派遣公司,將自家的正式工轉換為派遣工,自己給自己輸入派遣工。這可是《勞動合同法》明令禁止的,他們卻根本不把法律當回事。
勞務派遣違規泛濫,害莫大焉!首先是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派遣工被用工單位視為“皮外肉”,用工單位對他們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而派遣公司對他們往往只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薪酬,至于社保等相關法定待遇,大多無從談起。不少派遣公司就是“皮包公司”,到用工單位收了勞務費便溜之大吉,討薪都找不著人。另一種情況是,約定由用工單位支付薪酬和相關待遇的,派遣工與其正式工相比,實在天淵之別。我有個親戚在電力公司做派遣工,月薪1600元,同崗位的正式工卻是5000多元。正式工一年獎金5、6萬元,而他只有2000元;每逢節日發福利,拿的都是正式工的零頭……若問為什么,答案能把人噎死:“你是派遣工,不是咱自家人。”再有,派遣工的企業連續工齡遭吞噬。企業正式工一旦被轉為派遣工,其連續工齡即化為“零”,與之相關聯的各項待遇則悉數“灰飛煙滅”。還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許多用人單位把正式職工轉為派遣工,目的就是要規避這條規定。
其次是對國家主體用工制度的沖擊。我國主體用工制度是勞動合同制。上世紀90年初勞動制度改革后,企業用工一律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制工人即是單位的正式職工。然而現下,勞務派遣大有喧賓奪主和取而代之勢頭。相關資料披露,目前全國勞務派遣工約占全國職工總數20%左右。作為國家主體經濟的實體,一些央企和眾多國有大中型企業,居然一窩蜂地違法濫用派遣工,不少國企濫用的派遣工已超過職工總數80%。國有經濟實體帶頭沖擊國家主體用工制度,豈非咄咄怪事?這讓人深感恐怖,有一種主體用工制度不“主”和“支離破碎”的感覺。
什么是我國勞務派遣亂象的根源?人們自然要把矛頭指向勞務派遣的“租賃雙方”。這有一定的道理,他們社會責任感和道德底線被其逐利的本性吞噬,致使瘋狂濫用。我以為,他們不是“根”,只是“梢”,真正的禍首是職掌勞動執法大權的勞動部門。非法勞務派遣普遍的如火如荼,卻從未聽說哪里有勞動執法果斷出擊、嚴肅查辦的。更為可惡的是,不少勞動部門不僅放棄對勞務派遣的監管,而且帶頭經營勞務派遣,非法牟利。勞動部門經營勞務派遣,“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有悖權力運作基本規則。同時,嚴重違反中央“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鐵規。
勞務派遣亂象風起云涌,洪水猛獸般地沖擊著我國的主體的用工制度,肆無忌憚地侵害著勞動者合法權益,國家如不采取急迫的有效的拯救措施,后果將不堪設想。首先,要嚴禁所有勞動部門經營勞務派遣,已經開辦的,立即停辦,并處理好善后。其次,對勞務派遣迅速開展一次全國性的專項整治活動,凡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一律依法矯正,強制用工單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第三,強化執法監督,對勞務派遣用工實行審批制度,一律事先報經勞動部門審批同意。對擅自違規使用派遣工的,要依法查處,責令改正。出現違規亂用派遣工現象,則要追究當地勞動部門不作為的責任。這些措施,若果能落實到位,勞務派遣亂象的撥亂反正,指日可待矣!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