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約缺乏證據單位索賠吃啞巴虧
2010-10-08作者:未知來源:寧夏新聞網
上崗前培訓埋下“禍根”
事情要從2007年6月說起。當時,24歲的小琦和小峰(均為化名)大學畢業后,應聘至甘肅某工程機械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因機械公司專業性較強,小琦和小峰上崗前必須進行崗前培訓。
當年六七月份,兩人相繼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約定培訓時間為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后經考核合格,他們才可成正式員工,為機械公司服務不少于5年,如因個人原因提前離職,則最高應賠償培訓費1萬元,賠償金額依每服務滿1年,遞減20%。培訓期間,機械公司承擔交通、住宿費用及部分生活費。
據小琦回憶,當年公司有5名學員到昆明接受培訓。2007年9月19日,經考核合格,小峰和小琦與機械公司簽訂自2007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職工違約單位吃啞巴虧
因種種原因,小峰于2009年3月27日向機械公司提出辭職。今年5月20日,小琦也提出辭職,他的服務期為31個月。精心培養的員工未履行完合同就辭職,機械公司依照協議約定,向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分別裁決小峰一次性支付7000元違約金,小琦支付4833元違約金。
在接受調查審理中,機械公司始終未提供培訓費或授課費的有效票據。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機械公司為兩位勞動者進行的是崗前培訓,培訓時,雙方尚未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不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雙方簽訂的 《培訓協議》也約定最高賠償培訓費1萬元,并不等同于培訓費就是1萬元。《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違約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申請人不提供具體培訓費金額,無法核實被申請人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由于雙方不接受調解,仲裁委員會經裁決駁回機械公司的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