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10類困難人員可享受社保補貼
10月12日,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聯合發出通知,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有關政策問題進行明確,其中規定,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10類已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或被公益性崗位和各類企業吸納就業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據介紹,為了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重新就業,推動全市再就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我市規定,符合下列10種類型之一,并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或被公益性崗位和各類企業吸納就業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歲、男50周歲以上的;特困職工家庭的;殘疾人員,指持有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被征地農民,非本人意愿兩年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城鄉低保家庭、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特困職工家庭的大學畢業生畢業滿一年仍未實現就業的;夫妻雙方均為失業狀態并無其他經營性財產性收入的;無其他經營性財產性收入的單親家庭的;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再就業困難的大齡(女35周歲、男45周歲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
按照政策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原則上累計最長不超過三年,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之日起,距離正常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同時,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實現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的享受社保補貼期限為一年,被公益性崗位和企業錄用的享受社保補貼的期限為兩年。
此外,已享受過三年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4050”就業困難人員再次失業的,被公益性崗位和各類企業錄用,用人單位可向人社部門提出社保補貼申請,經人社部門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次予以最長不超過兩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低保家庭的;特困職工家庭的;殘疾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的;夫妻雙方均為失業狀態并無其他經營性財產性收入的。
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從事個體經營或實現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按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企業吸納的就業困難人員,其企業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個人繳費部分不予補貼。
社保補貼政策調整后,市區從2010年開始執行。對連續失業一年以上,2009年已申報并享受1年社保補貼的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2010不再受理申報社保補貼,并按規定加強該類困難人員的退出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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