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導游車禍死亡 家人討完賠償討工傷
女導游在履職過程中遇車禍不幸身亡,其家屬在獲得54萬余元的交通事故賠償后,又狀告旅行社要求工傷賠償。
女導游車禍身亡,家屬獲55萬肇事賠償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單華東五日游業務,由于人手不夠,該旅行社從南京市導游人員管理中心臨時聘用林梅為該旅行團的導游。林梅時年30歲,相當優秀,每年旅游旺季,聘她帶團的旅行社都很多。
11月1日,林梅接受這家旅行社的指派,帶團出行。次日,旅游團前往無錫,路上突發交通事故,林梅在被送往醫院搶救的途中不幸身亡。噩耗傳回家中,父母、丈夫、年僅7歲的女兒,人人悲痛欲絕……
處理完后事,丈夫去找旅行社交涉,畢竟林梅是在為他們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出車禍喪命的。丈夫要求旅行社認可與林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確認林梅系因工死亡,并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認為,他們與林梅之間僅是臨時聘用關系,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所謂的賠償更是無從談起。
家屬們開始了漫長的維權之路。一方面,通過勞動仲裁和兩起訴訟,2008年11月25日,南京中院終審認定:“林梅與旅行社之間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事實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家屬們在車禍官司中,從肇事方和保險公司那里獲得了54.8萬元的賠償,該筆賠償包含林梅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判決生效后,家屬們通過申請法院執行拿到了賠償款。
工傷死亡被確認,旅行社拒絕一案二賠
依據法院對林梅與受雇旅行社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林梅屬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這以后,家屬們再次將旅行社告上鼓樓區法院,索賠林梅因工死亡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共415365.2元,具體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9525元、喪葬補助金15952.5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219887.7元、賠償金20000元。法庭上旅行社指出,林梅家屬在車禍官司中,已經獲得了本案訴請的各項賠償,一案二賠缺乏法律依據,他們拒絕此類雙重索賠。
法院裁定:與人身利益相關的賠償可兼得
鼓樓區法院認為,在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例如本案的交通肇事賠償)并存的情形下,對人格權利益與身份權利益(即人身利益)的賠償應當適用兼得模式。理由是,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客體為復合性權利,既有財產內容,也有人身利益內容,財產性利益賠償應當填平損害,適用補償性原則,無所謂兼得。至于人身利益內容,基于人身權無價的屬性,只能從觀念上抽象地進行評價,設置固定的賠償標準和期限。因此,與人身利益相關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權利人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喪葬補助金或喪葬費,性質上系支出的必要費用,為財產性利益,權利人不能就該項目獲重復賠償。
鑒于林梅與旅行社之間存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事實勞動關系,其家屬未舉證證明林梅的工資標準,法院酌定該工資標準按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經核算,法院判決旅行社向林梅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9525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95245.98元。前不久,該案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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