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加班費門檻升 勞動者擔舉證責任
2010-1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頒布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追索加班費應承擔舉證責任。昨日,記者從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據此判決了一宗勞動糾紛案件——由于勞動者未能舉證自己的加班事實,其追索加班費的主張被法院駁回。
2009年7月,賴小姐與中山某爐具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雙方產生勞動爭議后仲裁未果。在法院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賴小姐提出追索入職以來的加班工資。法院說,對于公司規定時間以外的加班工資,因公司客觀上無法對賴小姐做考勤管理,故賴小姐應對其加班的事實舉證。賴小姐未能舉證,因此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資深法官說,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資條、證人證言等,凡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都可以提供。對于加班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應由用人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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