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為追討56元加班費最后討回了近7萬
《勞動合同法》實施已有兩年多時間,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開始使用這一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杭州一家公司的職員小楊,通過勞動監察,不僅討回了“被加班”、被扣錢的公道,還找回了因為單位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造成的損失。而這家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損失的可不是幾十元的加班費,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付出了6萬多元雙倍工資賠償的代價。
因為不服從“被加班”,杭州一家公司的員工小楊被公司克扣了56元的工資。不滿公司霸道做法的小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了公司。經勞動監察部門查實,這家公司最終支付了6萬多元的代價。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5月9日,杭州髙鼎紡織品有限公司的員工楊文祺被公司安排加班。小楊在加班之余表示不滿,小楊這個態度導致他被克扣了56元的加班費。
越想心里越不服氣的小楊,7月26日向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了公司的違法行為。同時小楊還反映,“高鼎”公司從2009年7月至今都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在他被杭州華鼎紡織品有限公司轉到“高鼎”之前,“華鼎”公司也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接到投訴后,杭州市監察支隊立即立案查處。現查實,“髙鼎”公司、“華鼎”
公司系分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主體,辦公地址在江干區東門大廈8樓C、D座,兩家公司在同一場所辦公。
小楊于2007年9月份入職“華鼎”公司工作至2009年6月15日。其間,由“華鼎”公司支付小楊工資和參加社會保險,然而在2008年度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雙方曾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6月16日起“華鼎”公司將小楊轉到“髙鼎”公司,并由“髙鼎”公司支付其工資和參加社會保險,至2010年7月26日小楊投訴之日止,“髙鼎”公司未與楊文祺簽訂勞動合同。
11月9日,杭州市監察支隊分別對“髙鼎”公司、“華鼎”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的決定。這兩家公司要因未與小楊簽訂勞動合同,而支付小楊兩倍工資、加班工資、賠償金等合計67987.5元。
杭州市監察支隊的負責人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都意識到依法用工的重要性,勞動者對于自身合法權益也愈發重視。然而還是存在部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一旦勞動者遇到這樣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雖然沒有勞動合同,只要是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說:工資條、工作牌、同事證詞等。經勞動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就要為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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