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理解和適用
省市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與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應理解為:一、分項計算數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因為從該條款“或者”一詞的表述,也可以看出其立法本意,“或者”含有選擇之義,即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賠償金四者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單獨與其后面內容表達一個含義。二、金額確定是申請金額還是裁決金額。例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勞動報酬,其申請仲裁時請求金額超過了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金額,而裁決的金額沒有超過。這樣的仲裁裁決是否屬于終局裁決范疇,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甚至同一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對此也持不同的觀點,這便造成了法律適用的困難和混亂。因此,在理解和實際操作上以仲裁裁決金額來判斷是否屬于終局裁決更為妥當。本條第二項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屬于終局裁決,比較好理解。
一裁終局的適用條件除上述規定以外,還應當注意對主體條件特定的規定。其主體僅限于特定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情形,對于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不適用本條。另外,一裁終局中的裁決既包括全部裁決,即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特定勞動爭議案件全部審理完畢后,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的所有爭議依法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先行裁決(部分裁決),依據本法第四十三第二款規定,仲裁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清楚,可以就該部分事實先行裁決。也就是,對于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特定勞動爭議先行裁決書也是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非終局裁決事項的申請如何裁決。在同一案件中,當事人的請求既涉及終局裁決的事項,又涉及非終局裁決的事項,對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在裁決書中表述?筆者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分別作出裁決比較妥當,也符合法律規定。 劉家云
上一篇:勞動爭議可在家門口處理
下一篇:合肥調整個體參保繳費方式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