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無據 司法所律師共手
2010-11-1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賀某于2005年經過面試進入某電子通信公司任某經理司機一職,使用車輛為某汽車租賃公司承租的車輛。其工資支付方式為通過每月汽車租賃公司獲得的汽車租賃總費用中提取,本人工資由汽車租賃公司代為支付給賀某。2010年8月,該用人單位車輛使用者某經理離職,因此該公司口頭通知賀某解除勞動關系。
2005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間,用人單位與賀某之間并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并且一直未給賀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口頭通知解除勞動關系后,并未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金。賀某經多次與單位協商,未獲得一項應得的賠償。賀某非常氣憤,來到司法所咨詢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司法助理員解釋:單位拒絕賠償,并否認其與賀某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該單位認為賀某雖在本公司工作,但不是公司員工,公司租用某汽車租賃企業的汽車使用,只向其按月支付租賃費用。認為賀某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司法所委派律師為其積極取證,取得了該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行政經理劉某的電話錄音,賀某于2005年經過劉某面試進入該公司工作。該公司對此錄音證據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
仲裁委員會采信了此份重要的錄音證據。經過律師努力,找到了曾經在單位同樣擔任過司機一職的員工張某作證。張某曾與該公司以同樣方式提供駕駛工作,由租賃公司提供工資,于2009年離職,并與單位發生同樣的勞動爭議,經雙方協商達成合意解決。張某的證言對本案裁決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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