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勞動就業
人與動物最本質的區別是通過勞動能力來體現的。勞動是人類最基本的社會活動,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源泉和動力。作為勞動的主體,勞動者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要素。在現代社會,國家有義務向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保障勞動者能夠通過提供勞動而獲取基本生活來源,保障勞動者有尊嚴地進行勞動。勞動權不僅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是一種基本人權。
勞動就業權是勞動權最基本的內容,沒有勞動就業權,其他后續的勞動權利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勞動就業權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是公民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本書主要探討勞動就業權的法律問題,包括狹義勞動權(即職業獲得權)、工作自由權、就業平等權、就業服務權(含就業訓練權)、失業保障權(包括失業保險權和失業救助權)等。
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轉軌時期,利益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再加上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侵害勞動者勞動就業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個別地區或某些方面還相當嚴重,主要表現為工作自由權受到重重不合理限制、就業平等權屢屢受到侵犯、就業訓練權得不到有效保證、失業保險權大打折扣等。例如,目前的就業歧視嚴重侵害了就業平等權,已成為困擾眾多求職者的一個重要社會問題。就業歧視名目花樣翻新,其中既有基于先天因素的歧視,如性別、年齡、健康、相貌、身高、血型、戶籍和地域歧視等,也有基于后天因素的歧視,如語言、經驗、殘疾、婚姻狀況歧視等,不一而足。從群體上看,婦女、殘疾人、乙肝患者、農民工等是較多遭受歧視的群體,這些勞動者成為勞動就業中的弱勢群體,迫切需要獲得法律保護。
從宏觀上看,我國的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農村勞動力轉移三大問題并存,就業問題已成為社會的焦點話題。同時,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并存,使得促進就業的任務更加繁重。一方面,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將存在勞動力供過于求的局面,這使得解決就業問題的難度相當大。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就業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的情況下,就業的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當前經濟全球化和經濟結構調整加速,使得就業問題雪上加霜。就業問題的嚴重,呼喚著就業的法治化。
要解決勞動者的勞動就業問題,首先要求加強和完善勞動就業立法,從立法上保障勞動者享有切實的勞動就業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頒布后,一批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相繼出臺,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勞動就業法律制度,對勞動者勞動就業權的保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現行勞動就業法律還很不完善,其主要問題有:立法上將勞動就業的內容規定于綜合的勞動法典之中,而《勞動法》是綱要式、原則式立法,其中勞動就業方面的內容過于單薄;立法層次低,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很少,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主,許多法規是暫行法律文件,修改和變化頻繁,法規之間沖突矛盾之處也較多;法律體系尚不夠完整,法律內容也不完善,其中就業調控法缺失,反就業歧視法的規定很不完整;勞動就業權的體系不完善,我國《勞動法》確立了勞動者的就業平等權﹑自主擇業權﹑就業訓練權(屬于職業培訓權)﹑失業保險權(屬于社會保險權)等,但還沒有確認就業服務權和失業救助權;法律規范尚不夠嚴謹細致,法律責任不夠明確,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必須在立法上進行規范,通過制定就業促進法對勞動就業權加以完善并具體化,使得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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