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勞動報酬的司法保護期限
目前,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機制是“一調一裁二審、仲裁前置”,在這一模式下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為訴訟的前置和必經程序。
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迫于就業壓力,往往都是在離開用人單位之后才會去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保護期限通常是按照仲裁申訴時效期限來確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施行前是按勞動法規定的60日來確定保護期限,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施行后是按一年時間來確定保護期限。即只對申請勞動仲裁前60日(一年時間)內拖欠的勞動報酬給予保護,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
當事人對拖欠勞動報酬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中如何確定拖欠勞動報酬的保護期限,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司法實務中有兩種做法:一是按照勞動仲裁裁決確定的期限,二是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限。從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利益角度,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訴訟程序中確定拖欠勞動報酬的保護期限以二年為宜。首先,勞動爭議訴訟程序不同于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裁決的一種爭議處理方式。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具有簡便、快捷的特點,其申訴時效和審理期限都比較短,目的是使爭議盡快獲得解決。而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勞動爭議訴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手段。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護仲裁決定的內容。再次,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間內,勞動爭議當事人不行使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權,則其仲裁請求權因期滿而歸于消滅的制度。勞動仲裁期限屆滿,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而勞動爭議訴訟不同于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訴訟屬于民事訴訟范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訴訟程序中對勞動報酬的保護期限不應按仲裁申訴時效來確定,而應當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確定保護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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