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例新視點
一部良法首先需要擺正立法的價值取向,形成合乎文明進步的立法精神。在以往博弈不充分的部門立法環(huán)境中,《工傷保險條例》相關修改的信息讓人頗感意外。與原有條例相比,既回應了近年來實踐中的公民訴求,也彰顯出立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良好意圖,對上下班工傷的認定等方面,很大程度上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國家工傷保險立法的價值取向。
保險是一種集中多方資源,分擔個人風險的保障制度。針對勞動者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而導致勞動力喪失甚至死亡,由國家和社會對其或其家屬給予一定的物質(zhì)幫助,這種風險分擔機制就是工傷保險,其本質(zhì)在于為勞動者提供免于恐懼與困頓的保護傘。基于這樣的目的,工傷保險立法也應當以勞動者權利關懷為價值目標,一切制度內(nèi)容應盡可能圍繞這一目標來設計。
但相當一段時期,我們的工傷保險立法在工傷范圍上限定太多,使得能夠納入工傷救助的對象很少,相當一部分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的勞動者無法獲得救助,使立法的原本價值體現(xiàn)得并不充分。在前期征求意見當中,還有人認為上下班工傷認定存在界定難等難題,主張刪除上下班工傷認定的條款。
不可否認,就執(zhí)法的準確性和便利性而言,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傷害的確存在界定難題,但因此將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傷害排除在工傷范圍之外,無疑背離了工傷保險立法的目標。因執(zhí)法中不好界定,擔心個別人意外獲利,而全部否認一項工傷認定標準,這與其說是對執(zhí)法的較真,還不如說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整體漠視,同時也小看了執(zhí)法部門的把關能力。
從工傷保險的設定初衷看,只要是與工作有關的意外傷害,就應當獲得救助。這種制度對勞動者的普惠價值,不能因為執(zhí)法中的技術性問題而放棄。與因工遭受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境況相比,一些認定上的錙銖必較就顯得近乎刻薄。一部優(yōu)良的工傷保險立法不是竭盡全力防范極個別人鉆空子,應從更普遍的意義上確立起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價值準則。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此次修改擴大工傷認定范圍,實乃超越了條文上的權利增值功能,而從更高層面回歸到工傷保險立法的本源價值。與此同時,透過死亡賠償領域中同命不同價的屢次爭論,我們也不難看出,此次修改中確立起同命同價標準,背后突出的絕非制度公平性這么簡單,更反映出立法對生命人人平等的倫理價值的尊重。
不過作為法學者的我們,在一片叫好聲中也應看到修改后的新條例還有不到位、不徹底全面的地方。例如上下班工傷范圍的確定僅限于途中遭遇非主責交通事故,對于其他與工作相關的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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