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不簽書面勞動合同 要付員工二倍工資
員工離職后,要求原用人單位支付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及補辦社會保險或向原告支付相應的社會保險費。近日,陸川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糾紛爭議案件最終調解結案。
原告鐘某從2007年7月起在被告陸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部工作,第一個月工資2000元,之后每月2500元。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6月,原告以身體及家庭原因不能適應駐外工作為由提出辭職,被告根據原告的辭職請求批準原告辭職,并為原告辦理了離職手續和物品交接。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及補辦社會保險或向原告支付相應的社會保險費。雙方協商未果,原告鐘某向陸川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陸川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支持原告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
鐘某不服仲裁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陸川縣人民法院認為陸川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雖未與鐘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分管副院長溫永才耐心地向被告釋明法律的相關規定,同時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陳闖奎,不失時機地向原告做解釋說服工作,使原告認識到目前相關法律規定下,其訴求的工資標準很難實現,最終愿意做出讓步,同意陸川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次性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13000元給鐘某,并當即付清。
為了使案件做到案結事了,陸川縣人民法院在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法律和證據后,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使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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