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條件不清晰,小心陷阱
招聘旺季的到來,眾多求職者懷揣簡歷,紛紛外出尋找各自心儀的單位。但記者注意到,有個別企業或許是為了掌握所謂的主動權、話語權,所列出的“入職條件”有的模棱兩可,有的很容易產生歧義,以至不少求職者紛紛掉入這樣的“文字陷阱”中,這著實值得關注并加以進一步的規范。
比如王女士向記者反映,她就是由于招聘單位含糊不清的入職條件而陷入尷尬。原來王女士憑著豐富的工作經驗,過五關斬六將,終于拿到了一家心儀公司的《錄用通知書》,正當她懷著欣喜之情,提交了各種入職報到時所需的證明材料后,卻突然被告知“取消入職資格”,理由是“函調不符合要求”。這下她懵了,什么函調的,她根本不知道啊!關鍵的是,她已經辭職回不去原單位了,而新單位又不要她。
記者在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原來單位列出的招聘條件當中有一條“如未在截止日期前收到原單位復函調查,或調查結果跟此前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或有其他的工作表現和離職問題,單位有權取消入職資格。”初看起來,似乎并無不妥,但仔細推敲,卻是漏洞百出:一、“復函調查”,調查到哪一家?因為員工之前可能在好幾家單位工作過,就像王女士,單位竟調查到她先前工作過的一家有過節的單位去了。二、“未收到調查報告”就要取消入職資格,未收到報告并不是職工造成的,也要取消嗎?三、“提供信息不符”,如果是調查有誤也怪職工嗎?王女士就是這個情況,明明是單位搞錯了,現在也算到了她頭上。四、“工作表現”,什么標準、如何評判呢?五、至于“離職問題”更是荒謬,職工跳槽都要離職的,什么樣的“離職”不能錄用呢?
小李現在也遇到類似情況,新崗位失去不說,還背上一個“不誠實”的罪名,因為單位說他的文憑有問題。原來,單位需要的是“全日制”文憑,而他是業余大學畢業的。但業余大學、自學考試,包括網絡大學,只要國家承認的學歷都是合法有效的,況且招聘時單位并沒有注明,只要求“大專以上文憑”就可以了。還有外來民工小張,身份證是當地公安部門搞錯的,他現在正申請改正,卻也被單位以“提供信息有誤”而取消入職資格,他為此感到很冤枉。
這些模棱兩可的字眼或容易產生歧義的表述,無形之中使用人單位掌握了一定的主動權和話語權,現在面對職工的交涉,他們則完全按自己的意愿來解釋,職工一時很無奈。但有關專家指出,用人單位這樣做,其實也是大有風險的,一旦對簿公堂,根據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在單位,即由單位提供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而這些“錄用條件”一要事先列出告知,二要勞動者確實違反,即本人有責,三要不至于產生歧義,并不是單位說什么就是什么的。若用人單位構成非法解雇的,是需要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的。即使有的職工還未上班,但造成職工損失的,職工也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
所以,“入職條件”看似一張簡單的文書,其實當中蘊涵了一定的法律規定、邏輯概念。
作為HR應對每一條入職條件加以斟酌,使之準確無誤,合法有理,并在勞動者入職前詳盡告知,入職后嚴格考核。因為這項工作的好壞,關系到日后紛爭的處理,所以工作一定要做在前面,而不是等有了爭議再去規范。而勞動者在求職的過程中,也應多留一個心眼,對不明確的條款及時提出疑問,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給自己造成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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