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制度改變,員工有權知曉
2010-12-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據介紹,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由于一些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新的法律、法規及時修改勞動規章制度,造成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提供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時間嚴重“過期”,內容部分不嚴謹,或未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形同虛設,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維權帶來很大的困難,造成經濟損失。
據悉天津市勞動保障咨詢服務中心近日在通過處理勞動糾紛和爭議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許多單位在修改勞動規章制度時沒有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維權困難。
為此,天津市勞動保障咨詢服務中心提示用人單位在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內容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其次,程序要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最后,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合格。《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報審意見書表》到天津市勞動保障咨詢服務中心領取。可登錄“天津勞動保障咨詢網”(www.tjlabor.com),了解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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