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招聘無前科人員屬于歧視嗎?
俗話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也有古人亦云:“江山易改,本性難移。”這曾經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浪子回頭”一直是很多用人單位思考的問題。對有前科的應聘者該不該錄用,是HR頭大的問題。
問:最近,某企業來我縣招工,用工條件除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之外,還有一條,就是本人沒有犯罪記錄。我因年輕氣盛,酒后替哥們兒出氣,傷害一人,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沒被錄用。請問,招工把沒有“犯罪記錄”作為錄用條件,是否涉嫌就業歧視?
解答:就業歧視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民族、社會出身、性別、戶籍、殘障或身體健康狀況、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采取區別對待、排斥或者給予優惠等任何違反平等權的措施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勞動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勞動是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對于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除非通過合法的司法程序予以剝奪,對于公民在某些特別行業的就業限制,除非法律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限制公民的勞動權。我國把“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為就職限制確有相關立法規定,如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申請人,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除此以外,在一些生產企業,作為一般的工人應聘,用人單位以“無犯罪記錄證明”為錄用的門檻,是不妥當的。這樣規定不利于這部分人的就業、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不利于這部分人的挽救和團結。這部分求職者的勞動權利同樣應該得到保障和尊重。因此,該企業的招工條件涉嫌就業歧視,你可以去相關部門反映或起訴該企業。
下一篇:礦區“同上同下”執行難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