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我加班了,可是加班費看老板心情
新年的來臨讓所有人都興奮起來,不僅是因為新年意味著新的開始,而且最讓我們開心的莫過于可以休個元旦小假。不過類似商業部門和服務行業的員工,不管是七天長假還是三天小假,假期加班對他們來說是家常便飯。近期,假期加班費也成為一個關注熱點。

1月3號上午10點,在北京某國有商場上班的陳先生還忙碌著,他在電話里對記者說,假日比平時還要忙,元旦加班已成慣例,平時放假也沒有什么規律。這次本來想出去玩玩,但也只能取消。“單位可能會安排倒休,但沒提加班費的事。”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加班費有明確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要支付正常工資的150%,普通的星期六星期天支付正常工資200%,法定節假日則支付正常工資300%。而且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在實際執行中,目前這些規定遠未得到真正的落實。
在私企做網絡廣告的肖涵告訴記者,手頭上有工作的員工會去公司加班,公司沒有談具體的加班費細節,自己這次元旦去公司打卡加班后,能拿多少加班費并不太清楚。“上面看著給,每次都是不定的。”
一項調查顯示,關于節假日加班的補償,沒有按照國家規定付3倍工資的占28.56%;肯定沒有補償的占35.45%;能得到按照國家規定的加班費的只有35.99%。
在北京一家房地產公司做市場的袁楓告訴記者,自己一周一般能休一天。加班工資沒有,只能說這個月加班幾次后,公司象征性補助200元電話費。
在勞動者無法回避假日加班的情況下,獲得應得的加班費是最普通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權利。但舉證責任難住了很多勞動者,勞動者如果被強迫加班或加班沒有加班費,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北京義聯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趙世龍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臺了一項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由勞動者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但用人單位故意不提供,仍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簡單的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但許多職工擔心,這樣的舉證方式對廣大勞動者會不利。因為勞方相對弱勢,讓自己來證明有沒有加班存在很大難度。尤其在目前就業形式嚴峻的情況下,勞動者肯出面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是勉為其難。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海東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對此問題做出解釋:勞動者對這個問題不應存有誤解,實際上目前不需要證實自己哪一天干到幾點,只要勞動者完成一個基本的舉證義務,其他的需要單位進行證明,包括法院進行調查,綜合來認定這樣一個事實。新規定中明確舉證責任的劃分,是對原來法律規定的補充與完善,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主動權。
趙世龍也認為,職工不應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勞動者要愿意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并注重如何來收集相關的證據。如果單位確實長期存在節假日加班費不落實的情況,只要勞動者舉證,在仲裁中還是比較容易獲得主動。對于勞動者擔心被報復被辭退的情況,他說:“首先,單位不能無故辭退員工,其次,如果是這樣不尊重勞動者權利的單位,遲早會被市場淘汰,勞動者遲早得離開,多呆也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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