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開車撞人,老板也得負責
2011-01-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正所謂人在地下走,火災天上飛,是禍躲不過。下面這個案例就很好詮釋了這句話。
濰坊李先生出差返回后開著單位的車回家,不料途中將人撞傷,傷者索賠120多萬元。3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李先生的老板因管車不嚴,被判賠償28萬多元。
2009年初,市民李先生駕駛單位的輕型貨車從外地出差回來后,未向單位交車便駕車回家,不料途中將一名行人撞倒。后經鑒定,傷者的頭部傷情是二級傷殘,身上的傷情為四級傷殘,自鑒定之日起存在完全護理依賴。面對巨額的醫療護理費,傷者將李先生告上法院,索賠120多萬元。李先生認為,此次事故是發生在他受雇用期間,傷者的損失應由公司承擔。而公司負責人認為,發生事故時已是下班時間,當時李先生已經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了。按照公司規定,李先生應該將車輛開回公司車庫,因此李先生應自己負全責。法院審理后認為,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先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應承擔對方90%的損失。李先生是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期間。但是,公司負責人是肇事車的登記車主,正是由于其疏于對雇員和車輛的管理才導致事故,存在重大過錯。遂判其賠付2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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