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臨時工”頂著
11月13日晚,76歲菜農賣紅薯遭城管掌摑一事有了新的進展。鄭州市金水區委、區政府作出進一步處理決定:除當事城管被刑拘外,當地城管一副局長、街道辦事處一黨工委委員被停職,接受進一步調查。
在新華社的報道中,有句話頗耐人尋味:“鑒于(事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這形象地表明,兩名官員被停職乃因輿論所迫,而非常規處理方式。結合事件處置過程,更不難看出當地用心所在:一開始,執法部門堅稱沒打人;接著,處理了參與聯合執法的物業公司一名涉案人員;隨后,責任才追究到有關官員頭上。順便提一句,停職并非處分官員的正式手段,停職官員隨時可以復職或轉任他職,職務、待遇不會受影響。
先從“臨時工”下手,這似乎已成當下應對和處理輿論關注的、涉及政府部門事件的慣見模式。鄭州一個月來連續發生4起城管打人事件,“臨時工”就屢屢成了替罪羔羊。鄭州一市民日前被城管拉到郊外,自建鐵皮房遭強行拆除,事后相關部門便只是將4名“臨時工”辭退了事。其他地方也屢有發生類似現象。江蘇高淳63歲老太邢春生因占道經營遭遇城管執法,在雙方爭奪桿秤時,一節手指竟被硬生生扯掉。高淳縣城管局副局長聲稱,當時隊員在正常執法,但隨后處理相關人員時,又是協管人員成了替罪羔羊。
不管“臨時工”、“正式工”,所有政府官員和工作人員都應服膺法律,遵從法治與道德律令,一旦發生違法亂紀問題就該堅決依法秉公處理?墒聦嵣希@種動輒拿“臨時工”受過頂罪的做法,不僅蔓延成風,竟然還成了一些政府部門刻意為之的舉措。從這個角度看,這已不單純是政府部門推卸責任之舉,而還是一種極端惡劣的枉法手段。這一拿“臨時工”當替罪羊的避責模式,必須加以遏制。
臨時人員本無執法權,但在具體操作中,有些政府部門卻利用臨時人員執法,這等于是把刀放在這些人手中,此可謂“借刀殺人”;一旦出事情,相關部門把這些人推上前臺,這又可謂“丟卒保車”。有城管人員透露,鄭州城管部門和辦事處或物業公司聯合執法,表面上是為了解決人員緊張問題,其實更重要的是利用這些人推脫責任。人性之惡附著于一個堂堂的政府部門身上,無異于放大了惡的殺傷力。倘若如此,這已不再是“臨時工”個人作惡,而是一個部門針對不特定公眾埋下的地雷。
因此,不僅公眾應對這種新型的部門違法模式有所警惕,上級部門更應及時沒收、取締這一“秘密武器”。在上述背景下,如果說暴力執法人員是拿刀的人,背后無疑還站著一個拿槍的指使者。一旦發生城管暴力執法等違法事件,不但要處理直接當事人,更有必要依法追究有關官員的領導責任。唯有如此,相關部門及其官員才不會心存僥幸,刻意制造一個“臨時替罪”的群體。
據報道,鄭州已經出臺相關條例,將對辦事處與物業公司聯合執法模式進行改進,例如加強人員培訓,嚴肅處理越權執法或粗暴執法人員。必須說,目前這個問題已經不是通過什么加強培訓和管理所能解決,而必須厘清和界定權力和法律的界限,對于這種試圖繞開、逃避法律責任的執法模式,只能讓它接受法律的規訓與懲罰,乃至于讓它在法律監督下自我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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