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制度是導致社保轉移難的重要原因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勞動力跨區域流動越來越頻繁,在勞動力流動過程中,社會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已經成為了困擾普通勞動者和社保經辦機構的一個棘手問題。目前,中國有3億產業工人,其中有近2億是農民工,這些群體的流動性相當大,流動的范圍也相當廣,在此基礎上,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對他們來說相當的重要。目前,由于不能夠很好的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很多地方的“退保”情況相當嚴重。這不僅導致了勞動者權益的嚴重損失,更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還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的嚴肅性。
究其原因的根源,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計劃體制下設立的戶籍制度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在以往的計劃體制下,具有當地戶籍的人員在當地參保,人員如要流動,需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才能成行,在這樣的政策下,不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是沒有障礙的,連工齡的累積計算都能得到保證。而現在的勞動力流動都是根據市場的需求來進行的,一個勞動力可以在多個地區流動,選擇適合自己的崗位,以謀求更大的發展,但在以往的政策中,沒有與之相關的規定,規定社保關系如何轉移接續,因此保險關系轉移就遇到了相當多的問題。甚至,還有不少地方政府利用戶籍制度來維護自身局部利益的本位主義行為的發生,如在部分地方政府出臺政策法令中規定,必須持有本地戶籍的人員才能夠參加當地養老保險,對于非本地籍的參保人員在異地的養老保險關系不予銜接,或者對于其在異地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予認可,還有部分地區,只認可異地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認可原有的視同繳費年限等等。
二、各地財政分灶吃飯、基金獨立核算,養老金的發放均由當地政府負責,在轉入地和轉出地政府間的相互博弈中,勞動者的社保關系轉移必然遇到一系列難題。
目前,按照現行的政策,職工跨地區轉移時,只轉移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而統籌基金不予轉移。而轉出地政府也樂意辦理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出,然而接受地政府則不同,因為,非戶籍地省市工作的職工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只轉個人的資金賬戶,統籌部分(單位繳費)不轉出,如果職工符合轉入地的退休條件,則需由轉入地政府來承擔養老金的發放。但這就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很多轉入地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金額遠遠不夠支持足額的養老金發放,同時,也給當地財政造成了不小壓力。這就直接導致了發達地區普遍不愿意接受外省轉入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欠發達地區普遍不愿意接受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大量的農民工在參保地退保等社會現象的出現。此類問題主要是由于各地財政的分灶吃飯、基金的獨立核算,養老保險金的發放主要都是由當地政府承擔的現實情況造成的,在各地政府部門中,或多或少存在轉出就是轉嫁了責任,轉入就是承擔了責任的心態,這必將導致在社保關系轉移中出現地方行政部門相互推諉,相互踢皮球,不作為的情況發生。
而在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中,對各險種的“轉移接續”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對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對于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而相應的具體辦法則由國務院再行規定。在法律層面對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解讀,以及前期頒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中也對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和12%的統籌基金均隨人轉移做出的規定,讓我們看到了徹底解決社保關系轉移難題的曙光,但更多具體細致的辦法的出臺還需時日。
筆者認為,后續辦法的制定還需縝密規劃、貼近實際,各地的具體情況是相當復雜的,在兼顧各方利益的同時,還需考慮辦法的可操作性,同時還不能過于復雜以致增加我們的行政成本。目前,有專家提出通過加快實現全國統籌,以徹底解決包括社保關系轉移難等等一系列問題,認為可以仿照我們部分已經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省份把各地市的一部分養老金上繳省里作為調劑金的做法,在中央也建立一個中央一級的支付中心統一結算。個人以為,此思路是不錯,對于目前,無法改變戶籍制度和財政體制的大環境下,通過一種變通的方法化解矛盾,不失為一條解決轉移接續問題的好辦法。但是否真能夠平衡各方利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夠真正滿足廣大勞動者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要求,還需要嚴格的研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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