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錢的也要掏錢
維權卻遭遇“舉證門”
農民工為了增加收入,不得不加班;但加了班,企業不發、少發、欠發加班費的侵權事件,也在上海屢屢上演。究其原因,還是加班情況難于舉證造成的。
馬俊與記者見面的第一句話,就說他是“幸運兒”。這位來自江蘇如皋的36歲的農民工說,他在上海建強物業工作期間,企業要求他不管是平時,還是雙休日,哪怕是法定節假日,吃睡都要在單位,如果居民有修理水電的需要,必須隨時出動。他按企業的要求做了,但每月拿到手的,只有區區1000多元的工資。
一次次,他想向企業提出加班費的要求,又怕企業辭退他,忍了。但是,他的忍耐沒有換得企業的善待,企業還是辭退了他。忍無可忍的他想到了打官司。可是,他如何證明自己的加班?幸運的是,他碰到了某勞動咨詢服務公司的高月芬(見右圖中),經過指點,馬俊搜集了晚上的報修記錄,貼在墻上的工作記錄、考勤卡,并在高月芬的幫助下,經過調解,拿到了1萬多元的加班費。把本來就是自己應得到的合法權益說成是幸運,恐怕是索要加班費而遭遇“舉證門”的農民工的真實寫照。
從現實狀況來說,馬俊所說的“幸運”,有其合理的成分。為了逃避加班費,有些企業可謂機關算盡。
不設考勤記錄,不留加班痕跡,是一種逃避方法;隨意抬高計件標準,農民工只有通過加班加點才能完成指標,企業卻借口計件制而不支付加班工資,是一種逃避方法;通過書面約定,要求農民工加班需填寫加班單,但事實上,這種加班單從來不用,是另一種逃避方法;約定工資中包括加班費,又是一種逃避方法;約定企業所發獎金中,優先發放加班費,仍然是一種逃避方法;更為可怕的是,少數善鉆空子的企業,竟然通過集體合同,約定一個明顯低于國家規定的加班計算基數,以此來規避應該支付的加班費。
與馬俊相比,唐紅梅這位來自上海浦東新區的征地農民工,就沒有那么幸運了。據她說,她在遒健貿易有限公司擔任促銷員,由于法定節假日經常加班,她向企業提出了支付加班費的要求。可是,企業認為與她沒有勞動關系。她同樣找到了高月芬,這一次,高女士也頭疼了,因為唐紅梅收到的工資,均通過銀行轉賬,用的是私人名義。不過,經過努力,高女士說,她們還是找到了一些有力證據,將向仲裁庭提供。
超時加班、嚴重超時加班,被迫加班,侵占了農民工的休息權、身體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加了班,還拿不到加班費;為了索要加班費去打官司,卻又遇到“無法舉證”,實在郁悶。
心聲:無法接受長期無度地加班
在走訪農民工的日子里,記者多次聽到農民工敞開心扉的話:加班加點,我們能夠接受。
但是,長期無度地加班,我們無法接受;企業濫用加班權利,并通過規避行為,逃避責任,我們更是無法容忍。
唐紅梅憤怒地說,工資是勞動者權益的核心,也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加班工資,也是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這個底線問題都無法解決,我們還奢談什么維權?
唐紅梅說,為何企業有那么多的辦法,可以無理地賴掉農民工的加班費,而農民工卻少有辦法對付企業。“難道對那些違法企業不能施以處罰嗎?”
換了一個新單位,薪資條件較豐厚的馬俊則開玩笑說,農民工維權,現在竟然要碰運氣,這實在是有關部門應該深思、反思的問題。經過打官司,他開始鉆研相關法律法規,他感到,《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應該修改了,對綜合計時,應該明確規定每月加班時間的上限,超過部分應該按雙休日200%計算。對不定時工時制,每月確有超過標準工時制的工作時間,應該支付相應的工資。
王小燕說,我們也是年輕人,也有年輕人共同的愛好和興趣;我們在老家,爹娘也疼愛,重一點的農活都不讓干。可為什么我們進城做了工人,自己的合法權益卻找不到人維護?她希望過了春節再上班,每個星期至少有一天,讓她睡到自然醒。不少農民工都說,適度加班可以,畢竟企業也有難處。但是,足額支付加班費是天經地義的事。
現狀:兩份招聘信息泄露“天機”
在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記者得到了一個信息:當前勞動爭議仲裁案中,農民工索要加班費的,占整個案量的50%.按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年受理案件達6萬件來算,其總量是多么的巨大。這些勞動爭議背后,到底隱藏了什么?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部分企業發布的招聘信息中“暗藏玄機”。
事件1:每周至少加班8小時
2010年12月17日上午,記者在一家上市公司下屬彩印包裝企業大門口看到了一份招聘員工信息。上班時間:四班三運轉,8天中6天上班,2天休息,每班8小時。試工期工資1500元;試用后工資:1500至2500元。
一份公開的招聘信息,記者摘抄時,卻遭到該企業門衛的一再阻攔,難道這份招聘信息藏有什么玄機?記者無從知曉,但至少,這份招聘信息公開透露:該企業每周至少加班8小時,每月加班3至4天,加班時間24小時至36小時。
如果按上海市最低工資1120元/月,加班時間按工作日加班費150%計算,加班24小時,則員工加班費為231.72元;加班36小時,則員工加班費為347.58元。
被招聘的員工試工期工資為1500元,扣除24小時/月的加班費,為1268.28元,扣除36小時/月的加班費,則為1152.42元。也就是說,扣除了加班費,被招聘的員工月工資接近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也難怪這家企業的門衛要阻攔記者的摘抄。
事件2:工資標準“悄然”違規
2010年12月22日上午,記者在一家門店前,同樣看到了一份招聘員工信息,被招聘的全職員工按每小時9元計薪,月工作200小時,企業支付1800元至2100元;小時工按8.8元至9.5元計算。
這份招聘信息,挑戰著勞動者和勞動監察部門的眼球。因為按國家規定,全職職工月標準工時為174小時。超時計算加班費,不僅要按小時計算,還要看加班日是平時工作日,還是休息天或法定節假日,而不同的加班日,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分別為150%、200%、300%;至于小時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去年4月發出的《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8元調整為9元。
職工往往被“強制性”加班
兩份招聘信息泄露了加班天機。也就是說,從應聘之日起,職工就被“強制性”地要求具備加班能力、條件和心態,如果拒絕,“工時越長,薪水越多”的大門就不會向你打開。
而與加班相呼應的,就是這些崗位,基本都與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接軌。所謂農民工喜歡加班,倒不如說,農民工自求職之日起,就被打上了必須加班的烙印。
勞動法律法規一再強調,加班,不能僅是企業工作需要,也要征求員工意見,而兩份公開的招工信息卻揭示———加班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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